文档介绍:第十一章印花税和契税
第一节印花税
第二节契税
印花税基本原理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
印花税具有以下特点:
(1)覆盖面广
(2)税率低,税负轻
(3)纳税人自行完税
(4)多缴不退不抵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又分为六种:即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签订人;
①立合同人---各类合同
②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
③立账簿人---营业账簿
④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
⑤使用人---国外书立、领受境内使用
⑥签订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
税目
(1)印花税的征收对象是应税凭证,包括各类合同(10个税目: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1个税目)、营业账簿(1个税目)、权利许可证照(1个税目)共四大类13个税目。
(2)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此外,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例如订购单、订数单等。还包括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定的购售电合同。但是电网与用户间签定的供电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除加工费之外,还包括受托方提供的辅助材料的金额;委托加工如果是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话,除按加工承揽合同征税外还要按购销合同征税;
(2)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金额,但不包括装卸、保险费等;
(3)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是“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I)
注意借款合同的6个具体解释:
①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②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计税贴花,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③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II)
④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⑤在贷款业务中,如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⑥对基建贷款中,如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