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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8/8/24 文件大小: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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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内容提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改善,交通工具已经大量普及,除了造成交通堵塞,加大环境污染,同时使得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出于各种动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现象也屡见不鲜。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近一年多以来,发生在全国的较大交通肇事案件,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和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笔者作为工作在一线的基层民警,工作几年来经历的交通事故和肇事后逃逸的现象也不在少数。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除了当事人自身原因,执法部门工作水平有待提高,更深层的在于刑法条文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比较模糊,司法实践上往往难以操作。因此,深刻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违法性质,区分其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区别,严厉惩治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对于司法实践操作,提高群众基本法律意识,以及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有着重要意义。文章将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入手,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阐述。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为三章
第一章为“交通肇事罪及交通肇事后逃逸概述”
第二章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与处罚”
第三章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释的瑕疵与完善”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逃逸致人死亡
目录
内容摘要
引言
第一章交通肇事罪及交通肇事后逃逸概述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第二章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与处罚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与法律性质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与处罚
第三章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释的瑕疵与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日益富裕,汽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明显提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伴随交通事故的日益严重,交通肇事逃逸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据统计:2001年,江西省龙南县境内先后发生重大、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91起,死亡9人,伤47人,%. 2002年重庆市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 150多起,造成511人死亡,600人受伤。其中82名重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者在逃。《关注交强险:正式实施与老百姓密切相关》,2006年6月20新华网。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很大的伤害,此类案件已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稳定。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并没有给出专门规定。1987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次将“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做出从重处罚的情节规定下来。经过十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积累,现行刑法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为适用加重法定刑幅度的情节。从而引起刑法理论对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关注,交通肇事案件如何处理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之一。由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复杂,刑法第133条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缺憾,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为此,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无论在司法领域还是在刑法理论界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都存在诸多争议和分歧。在这里,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问题分析,希望对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解决和刑法理论相关问题的探讨有所帮助。
一、交通肇事罪及交通肇事后逃逸概述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