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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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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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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03-05
【正文】:
【题    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单位投资建设的经营性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建设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负总责。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四条  项目法人可按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投资方须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由项目法人筹备组负责项目法人的组建和项目筹建工作。
    第五条  申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投资各方的名称、地址以及法人代表;
    (二)投资方签署的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三)投资方签署的公司认股协议书;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注册资金和资本金到位。
    第七条  自治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自治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法人组织应当精干、高效,项目法人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应当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项目建设服务。
    第九条  原有企业独资建设的项目,设立子公司的,应组建新的项目法人;设分公司或分厂等非法人单位的,原企业法人承担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责。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的项目,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按《公司法》及上述规定程序组建项目法人。
 
          第三章  组织形式和职责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董事会应当派一名董事常驻现场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筹划和实施,董事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实施过程的筹划和决策;
    (二)负责筹措建设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