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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目治区建设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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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目治区建设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kang19821012 2018/8/31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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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目治区建设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疆维吾尔目治区建设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设备安装、管直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均应按本办法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的施工单位。该限额以下的工作项目是否招标投际,由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对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和确因条件不具备不能招标投标的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签署意见,经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采取其他方式发包。
第三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中介组织,均应该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均可参加工程建设施工投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行的经济活动,爱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五条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平等、讲求信用的原则。从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质量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方面开展竞争,不得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境内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投资50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中央各部委、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0万方米以上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票的有关规定、办法;
(二)负责对各地、州、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范围具体受理工程项目的报建及招标信息的发布;
(四)审核建设单位资格和建设工程的招标条件;
(五)审核建筑业企业的投标资格及审批招标投标代理单位和标底审查单位的资格;
(六)审批外省进疆队伍的投标资格,核发投标许可证;
(七)对开标、评标、定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签发《中标通知书》;
(八)负责对中标工程的承发包合同进行审查;
(九)参与中标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
(十)参与工程竣工后的评价工作。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依据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自治区工程
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和分级管理的分工范围,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