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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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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qiang19840906 2018/8/26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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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和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应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价格权值×100
第三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将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第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能满足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要求的,不得成为潜在中标供应商。
第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工作,应在相关执纪、执法部门派员和公证员监督下进行。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