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的行政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
摘要行政机关间的管辖权冲突,在行政活动中广泛存在。传统的行政途径和方法,已难以解决各部门各自为政、相互重叠交叉或相互推诿的现象,大部制改革也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冲突。本文通过对行政管辖权冲突原因的分析,类型的考察,发现我国行政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行政管辖权管辖冲突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一、行政管辖权的界定
(一)行政管辖权的概念。
现代行政法制的核心机制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而行政管辖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与行政责任制度密切相关。但相对于其他热门领域而言,当前学界有关行政管辖的研究尚不多见。对于管辖问题,诉讼法学学者研究较多。其所研究的主要是审判管辖,即在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和不同地区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与管辖权。
行政管辖权是行政主体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作的管辖权划分。①这种管辖权划分主要发生在纵向的同性质行政主体之间、横向的不同性质行政主体之间。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是明确了某一行政事务应当由哪一行政主体首次处置的问题。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它可以确定受理处置行政事务的行政主体。虽然行政管辖权不涉及到行政事务的实体性处置,但它关系到行政主体能否公正、有效地处理行政事务。因此,现代法治国家都相当重视行政管辖权的法律化。
(二)行政管辖权的特征。
1、内部性。行政管辖权的内部性是指行政管辖权的法律效力范围限于行政主体系统之内,不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
2、排它性。行政管辖权的排它性是指任何一项行政事务只能由一个行政主体行使管辖权,从而确保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有效性。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正是基于这样的法理基础。
3、程序性。行政管辖权的程序性是指行政管辖权只是解决某一行政事务应当由哪一级中的哪一个行政主体处理的问题,因此行政管辖权是行政主体的行政程序权力。行政管辖权不处理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②
二、行政机关管辖权冲突产生的成因
“执法打架”、“政出多门”、“管辖权争议”等耳熟能详的词汇,表达了政府职能部门间管辖权冲突的普遍性和严重性。行政管辖权的冲突,越来越体现出表现公开化、范围普遍化、形式多样化、内容法制化、原因利益化、危害社会化的特点,管辖权冲突影响着行政运作的效率,败坏着法治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损害着公民社会的生态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产生行政管理中管辖权重叠、交叉、空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
(一)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的设置随需要而定,没有严密的组织法规范。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厅、局、处、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法本身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必须设立哪些职能部门,职能如何划分,一切均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而定。这就极易导致机构设置的随意性。设哪些部门,不设哪些部门,往往随主要领导的喜好而定,这样形成的行政组织机构系统,缺乏科学性,无法将地方行政组织的各项职能分解合理配置给各职能部门,其结果必然是有些方面多头管理,造成职能交叉重叠,有些方面无人管理,造成管理的死角。
(二)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