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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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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rdwiirh 2018/8/27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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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确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是指出租人将从承租人作为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的租赁形式。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须为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已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七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完善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等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能产生收益权的真实租赁物为载体,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业拆借等金融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要对收取的承租人的保证金进行严格管理,不应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