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下市级财政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省直管县”体制是指:省、市、县行政管理关系由“省—市—县”三级管理转变为“省—市、省—县”二级管理,对县的管理由现在的“省管市—市领导县”模式变为由省替代市,实行“省直管县”。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为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困境出路
近些年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地方层次过多问题尤其是“市管县”体制久为理论界所诟病。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换,政府间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对称问题严重制约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因此,改革财政管理层级,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完善“半拉子”分税制改革已是势在必行。2009年中央1号文件又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体制改革。随后,财政部公布《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在2012年底前,力争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对市级财政的挑战和冲击尚未引起各级的足够关注,许多市级财政部门本身也缺乏应有的思考,影响了市级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和市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市级财政之困
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是强县战略的重要举措,这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中央政府的政策初衷,随着各种经济与社会管理权力下放到县,增强了县级政府的调控能力,直接推动了县域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运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引发了市级财政运行的困境。
1、财政收入减少。“省直管县”不仅是行政层次的调整,更是一次大规模的权力与利益的再分配。以“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为例,取消市对县的财政管理权,由省直接对县,这势必减少了市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河北省出台省直管县政策中,关于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有如下规定。
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后,设区市原则上不再分享直管县的财政收入,但保留上年度财政收入分享基数。在各直管县征收的财政收入,各级财政分享范围和比例调整为:(1)增值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直管县分享15%。(2)营业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参股银行的地方金融业务营业税,仍作为省级固定收入。除此之外的地方营业税,直管县分享100%。(3)企业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之外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省、直管县共享收入,按属地征收入库,各级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直管县分享20%。(4)个人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中央、省、直管县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省分享10%,直管县分享30%。(5)资源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资源税由省、直管县按比例分享,省分享60%,直管县分享40%。(6)除上述税收和中央原固定收入外的其他各项税收收入,按属地征收,全部为直管县本级收入。(7)跨县(市、区)经营,现行不能在县级独立纳税、统一在设区市纳税的企业缴纳的市以下分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收入,仍在设区市统一缴纳,作为设区市收入。(8)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后,各设区市不得再出台任何集中直管县收入的体制政策。上述政策影响了市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具体可见表1。
可见,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