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有关岗位补
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问题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扶持家庭服务机构做大做强,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有关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2011年11月30 日以后,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1年),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
(二)招用的从业人员应持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三)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五)兼营家庭服务业务的机构,其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的人员,应为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和对家庭服务业务进行管理的人员。
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范围包括:本区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派遣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按城镇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出具其所在街道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证明的人员,可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
1、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家庭服务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计算。
(二)补贴年限。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并交纳社会保险的当月作为补贴开始时间。
(三)资金来源。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从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备案管理
(一)家庭服务机构登记。拟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填写《青岛开发区家庭服务机构登记表》(附件1),并携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到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凡未办理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不予受理补贴申请。
(二)新招用人员备案。已进行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者的,应在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的次日起30日内,携带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青岛开发区就业登记花名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等材料,到机构登记部门进行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人员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备案。由备案部门将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实行前置备案管理。
(三)机构界定
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机构,是指在营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