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摘要:从耕地保护补偿内容、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等方面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耕地保护基金
中图分类号: : A
保护耕地不仅是农业稳定生产的基础,而且能促使水
利、气候、环境等自然条件实现良性循环,对社会稳定、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业安置、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耕地带来的这种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被置于公共领域,因此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的属性,属于准公共物品。根据准公共物品理论,耕地资源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具有突出的正外部性。对于农民集体或农民个人来说,将耕地用于农业生产带来的货币收益较低,而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因此农民保护耕地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他们(以至于全体社会成员)来讲都是无法以货币的形式加以体现的。保护耕地的外部化、成本与收益相分离,导致缺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因此,只有对耕地保护的正外部性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好耕地资源
从国家的整体利益来看,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确保我
国的粮食战略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个地区都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我国区域之间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各区域所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并不相同。区域内在主体功能区规划引导下,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各区域在耕地保护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尽相同。在此,耕地保护补偿主体、补偿对象的界定要从区域间及区域内两个层次考虑。
中央政府主导原则
耕地不仅具有农业生产功能,还承载了一定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耕地保护中农民得到了由农产品带来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产生了相当大的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耕地保护中产生的外部效益内部化的途径主要有:政府制定耕地保护扶持政策;实行政府补贴,降低耕地保护的私人成本;明确产权,通过市场将外部效益进行内部化。耕地资源的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特性会产生市场失灵,所以,耕地保护外部效益内在化的途径应遵循中央政府主导原则。
(2)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由于我国现行耕地占用成本较低,耕地非农化产生的经
济效益远远超过农产品带来的经济效益。各地区为了发展经济,大量耕地变为建设用地,耕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被置于公共领域。通过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的构建,对过多承担了耕地保护责任的区域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协调区域间的经济利益。
(3)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
与耕地赤字区比较,我国耕地盈余区经济发展较为落
后。如果耕地赤字地区要保证粮食的完全自给,宝贵的耕地资源就必须从投资回报率高的二、三产业转到经济效益较低的第一产业上。耕地赤字区耕地转用后带来的经济效益与耕地盈余区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我们必须从全国范围内来有效地配置有限的耕地资源,将耕地赤字区与耕地盈余区之间进行优势互补,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以最少的耕地占用指标换取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原则
建立基于耕地占补省域内平衡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交
易制度。在耕地占补省域内平衡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