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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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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doc

上传人:pppccc8 2018/8/28 文件大小: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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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
着大量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办案中经常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公安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存在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的做法,随意或不规范地适用强制措施,既不能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有悖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不利于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下文结合侦查监督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探讨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途径。
一、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一)滥用取保候审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严格条件,也就是说适用取保候审必须具有法定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在适用取保候审这项强制措施不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去适用,而是视办案情况随意地适用取保候审。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
,对主犯适用取保候审,对从犯适用刑拘措施。如王某、杨某、龚某等多人寻衅滋事案中,杨某、龚某(均系未成年人)二人在王某的授意下持***将被害人砍致轻伤,王某逃跑,公安机关进行抓捕后将杨、龚二人刑拘并提请逮捕,后经调解,杨、龚二人对被害人作出了合理的民事赔偿,检察机关对杨、龚二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王某听说后假装悔罪,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随即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本案中王某系成年人,正是在他纠集、指使下杨、龚等人才将被害人无故砍伤,其行凶、滋事的主观恶性较深,且是利用未***作为犯罪的工具,社会危险性相当恶劣,对他应当刑拘并提请逮捕。但公安机关只是草草对王采取了取保候审并移送起诉,致使王某巧钻了不被关押的空子。
,重复适用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刑警队、派出所等多个部门均被分配有打击刑事犯罪的任务,都参与刑事案件的办理,这些参与刑事办案的部门利用信息X络办案意识不强,各自独立办案,缺乏沟通联系,实践中出现过犯罪嫌疑人被重复取保候审的情况。如代某在2011年1月份因参与多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某乡镇派出所取保候审,在同年5月份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同一公安机关的刑警队取保候审,有悖于取保候审期间又涉嫌故意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的规定。
“投案自首”缺乏审查,纵使嫌疑人躲避关押。《刑法》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投案自首”的认定、方式、量刑条件都作相应的规定,综合来看“投案自首”必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发自内心的悔罪表现,主动告诉所犯的罪行,真心悔悟赢得法律的宽恕,因此公安机关在适用“投案自首”从宽从轻处理犯罪嫌疑人时,应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主观心理、主观目的,利用社会调查的方式走访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表现、是否具有恶****劣性。近年来在实践中发现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利用“投案自首”的手段,巧钻法律的空子,骗取公安机关的信任获取被取保候审不被关押的机会,如,在承揽工程、欺行霸市多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件中和为索要债务涉嫌轻伤害、非法拘禁等案件中,这些案件发生后,主犯多是先逃跑躲避,后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资源打探案情,掌握信息,外加某些法律素质较差的司法工的出谋划策,挖空心思地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