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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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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8/8/28 文件大小:1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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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
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对《条例》第二条所称农药解释如下:
(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擅自生产农药,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万元的;擅自经营农药,违法所得不足500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生产农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擅自经营农药,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生产农药,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2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擅自经营农药,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生产农药,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4万元以上不足7万元的;擅自经营农药,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生产农药,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7万元以上的;擅自经营农药,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续展登记,或在有效期内改变剂型、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未办理变更登记,继续生产该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