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调研报告
XX年11月16日,税务总局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XX年1月1日起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8月初,财政部发布通知,国务院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XX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8个省及直辖市。其中XX“营改增”试点于9月1日启动。上述8省市在试点税率上与上海保持一致。标志着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全面启动,并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即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从行业税负来看,全部试点行业中,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的5%或3%,统一降低到增值税的3%,税负全部下降。但个别行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比如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整体税负上升,其主要原因是交通运输业从原营业税的3%,提高到增值税的11%,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金有限,导致行业整体税负上升。
下面笔者以物流业为例,浅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一、存在的问题
《试点方案》首次将“物流辅助服务”列入应税服务范围,并设置了6%的适用税率;试点政策会使原有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多,有利于物流企业业务拓展;试点纳税人中的物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由原来的3%或5%的含税税率,降低为3%的不含税税率,将会促进中小物流企业发展。但是,我们发现《试点方案》还有一些不足。如,对于试点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大幅增加,但由于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以及实务中大量增值税发票难以取得等原因,试点后的实际税收负担将会大幅增加。再如,依旧把物流业分为“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种应税服务,实行11%和6%两种不同的税率,与“国九条”基本精神不符,也不适应物流业各环节一体化运作业务模式的需要。此外,还有一些操作层面将会遇到的问题,也急需明确和解决。
二、针对改革存在的问题提出下面几点建议
1、切实解决交通运输业改革后税负增加较多的问题
在目前无法调整税率的情况下,建议选择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物流企业所从事的交通运输业务,视同物流辅助服务,采用6%的税率;二是相应扩大抵扣范围或实行减计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使实际负担率与改革前大体相当;三是经测算核实,实行增值税后,同口径计算税负超过营业税体制应纳税额的部分,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
2、合理解决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不统一的问题
整合各类物流资源,实行供应链管理,一体化运作,开展一票到底业务、一站式服务,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作模式,也是客户普遍的服务要求。在实际经营中,各项物流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运输与物流辅助服务,也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这样的安排不仅与国务院要求不相符合,也不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需要。
笔者建议,在不改变《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对“物流辅助服务”重新作出解释。可否对以下两类企业提供的物流服务统一按照物流辅助服务对待,比照6%税率征收增值税。一是按照国家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经评估认定的物流企业;二是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下发的发改运行[XX]1617号文规定,至少具有从事运输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