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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策略借鉴及对比.doc

上传人:w8888u 2013/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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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策略借鉴及对比.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策略借鉴及对比
摘要:国外可资借鉴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司法预控模式、社区矫治预控模式、多机构协调预控模式为我国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策略提供了更为翔实的实践及其经验。域外经验的借鉴及对比,对我国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多主体协作的泛体预控机制、单一预控策略的多元化、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治理系统有诸多启示。
关键词: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借鉴;对比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4-0181-03
一、国外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策略的比较分析
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是指防止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发生和再发生的各种措施的集合。它的内涵既包括对犯罪产生原因的预防,也包括对犯罪条件的控制,其外延既包括对容易导致犯罪发生的因素的防范,也包括犯罪过程中对犯罪的阻遏和犯罪后的治理环节[1]。与我国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起步阶段相比,美国、英国、北欧国家和日本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策略相对成熟。国外可资借鉴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的司法预控模式、社区矫治预控模式、多机构协调预控模式为我国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控策略提供了更为翔实的实践及其经验。
。在以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形成的各种法规构建的司法预控模式中英美是典范。英国青少年犯罪预控的司法预控模式主要通过成文法、不成文法和欧共体法实现,截至1991年止英国已有11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从立法模式来看,既有普通立法,又有专门立法。1994年英国颁布的《录音证据法》和1996年颁布的《警察与证据实践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方面做了专门规定,1998年颁布的《犯罪与动乱法》构建了一个多部门参与的青少年犯罪预控团队,1999年英国颁布的《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以恢复性司法的原则为指导规定了少年犯合议庭的责任,200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委员会建立了青少年犯罪基因危险的结构性评估模式,运用快捷的司法行政程序保证青少年犯罪指控得到毫不延迟的处理,成功地以国家干预方式减少了青少年置于犯罪危险的因素。至此,英国形成了预控青少年犯罪的清晰策略。英国司法预控的特点是在青少年犯罪萌芽阶段强调早预防、早介入,通过司法干预规范父母的预控责任,在青少年犯罪涉案阶段强调刑事司法分流,对涉法不深、有悔改之意的青少年从刑事司法程序中分流到社区、家庭、学校矫正。与英国相比较,美国司法预控体系更为完善。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少年法和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国家,1899年7月1日,世界第一部《少年法庭法》被美国伊利洛斯州议会通过,同年7月1日芝加哥市考克郡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由此开创了人类社会少年司法制度的法庭模式。《少年法庭法》的主导思想即“青少年受到保护,保护青少年是法院的责任,不应把违法青少年作为罪犯来对待,而要把他们视为是需要帮助和改造的人。”[2]1974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法》,对以往的青少年犯罪预控策略做出了补充和诠释。该法强调以教育措施替代刑事处罚,倡导青少年司法转处制度,即将有可能被定罪的青少年在进入诉讼程序或刑罚执行阶段从刑事司法程序中转移处置给予非监禁刑和非刑事处理的方法。青少年司法转处制度以“教育刑论”代替“惩罚刑论”,促使青少年犯罪预控策略向着人道化途径发展,有利于青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