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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诉法对基层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doc

上传人:w8888u 2013/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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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新刑诉法对基层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
即将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逮捕的条件,对强制措施有了较大程度的完善。新刑诉法用第79条针对司法实践中逮捕条件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进行了细化统一,并在第93条增加了对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规定对基层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挑战,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的作出调整,以尽快适应并运用好新刑诉法。
一、对基层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高要求。
在基层办案中,案件基数较大,案件往往与基层的人民群众的利益相关,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加强,基层检察工作也需要适应时代的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要。新刑诉法关于逮捕的规定,是基于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对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更高的要求。在办理审查批捕案件中,要以新刑诉法逮捕条件作为基本标准,加强对批准逮捕条件的全面把握。
(一)加强批捕案件背景审查。相对于以往的注重案件本身审查的过程,新的刑诉法要求承办人员加强对案件的背景情况审查,在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强调对逮捕必要性的分析与审查。
1、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背景审查。首先,要求承办人员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时同时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故意犯罪,根据新刑诉法的要求,对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当然这里的“应当予以逮捕”,笔者认为并非要绝对化的理解,如再次所犯之罪为过失犯罪或情节较轻的,则不宜一律适用逮捕,需要因案制宜。另外对于在未成年人阶段曾经故意犯罪的情况(根据新刑诉法新增的275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更应当仔细审查,需要根据法律精神将此特殊情形予以排除,不能简单的以曾经故意犯罪而批准逮捕。
其次,要求承办人员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生活背景,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有企图***或者逃跑的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企图***或者逃跑的情况不能简单的从案件事实反映出来,需要承办人员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沟通交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稳定工作、良好生活环境等情况来审查判断。在基层办案中,这就就要求承办人员有足够的耐心与细心,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平常表现以及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的刑罚的轻重,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或者逃跑的可能性,从而决定是否有逮捕必要。
2、加强对案件同案犯、另案处理人员、关键证据、证人等案件整体背景审查,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对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在案件实体审查的基础上,对案件是否有同案犯尚未到案、是否有另案处理人员尚未羁押、是否有关键证人未找到、是否有易毁灭、伪造的证据存在等因素也要予以关注,如果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就需要办案人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对处理案件不利的后续行为进行判断。
二、培养、树立承办人员案件整体意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社会矛盾也逐渐凸显,其中最激烈、最直接的往往反映在基层办案之中,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能局限于案件的本身,要逐步培养、树立案件整体观,从整体出发行使好逮捕权。
1、从案件整体出发,考虑到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应当予以逮捕,这一点的考虑在之前的工作中就较为注重,同时也是从案件整体出发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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