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议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
摘要:天然气安全事故发生日趋频繁,其安全问题已经成了天然气企业不得不面临和解决的问题。财政部2009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新的规定,2012年2月财政部、安全生产总局联合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将根据两个文件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0-148-02
近年来天然气安全事故发生日趋频繁,给国家、企业和人民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危险和影响,其安全问题已经成了天然气企业不得不面临和解决的问题,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正受到我国政府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财政部2009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新的规定,2012年2月财政部、安全生产总局联合发布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根据两个文件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分析。
一、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管理分析
天然气是由甲烷为主要成分的多种物质组成的混合物,属易燃、易爆物质,在通常环境中极易引起燃烧和爆炸。天然气经营企业主要项目有: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g)的生产、运输、储存与销售。根据《办法》第四条“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及《危险货物品名表》、第3类易燃液体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天然气企业的经营商品天然气、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均属危险品。故应当执行财企【2012】16号文件。
。笔者认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提取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具体为:
天然气生产与储存企业应当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提取。天然气运输企业应当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管道运输(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的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费应当按以下范围使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