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议绑架罪的客观方面
摘要:绑架犯罪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绑架犯罪因其对社会政治、经济具有的巨大危害性和整体冲击性,对国家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笔者对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归纳。
关键词:绑架罪;客体特征;客观方面
绑架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通常是以讹诈为目的绑架人质的行为,不仅危及人质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及恶劣的政治影响,还在社会中制造难以消除的恐怖气氛,它利用受害人亲属对受害人的担忧心理,通过恐吓、威逼的方式,勒索巨额赎金,不达目的则残忍的杀害或伤害人质,是对受害人和受害人亲属最惨无人道的精神和心理折磨。
绑架罪的客观方面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研究和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绑架罪的客观方面即绑架罪的客观外在的表现的总和,具体包括行为方式、行为方法、行为对象、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时空条件等在内的各种事实特征。由于刑法学界对《刑法》第239条的罪名、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绑架的方法等重要问题存在争议,因而学者们对绑架罪的客观方面的描述差异极大。
一、行为阶段和行为环节
从绑架罪的客体来看,绑架罪的主要客体即人质的人身权利,绑架罪的罪状描述中又将实行行为定位于绑架他人的行为上,基于绑架行为在绑架罪的整个过程中对人质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前后所体现出的不同特点,我们可以将绑架罪分为两个阶段:实现控制人质的阶段和维持人质控制的阶段。在绑架犯罪过程中的前一阶段,即实现控制人质的阶段,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各种手段接近人质并实现对人质的人身控制。这一阶段从行为人着手实行绑架行为到绑架行为既遂为止,体现出行为的动态性。而后一阶段,即维持控制人质阶段,行为人在绑架行为既遂之后,其拘禁人质的行为和人质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的状态在相当时间内持续,这一阶段从绑架行为既遂一直到人质被解救或被释放或被杀死为止,体现出相对的静态持续性。当然,这里的二阶段的划分并不意味着所有绑架犯罪都必须经历这两个阶段。
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的实现角度,可以将绑架罪分为两个环节:一是针对人质所进行的绑架行为;二是对第三人的勒索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其中第一环节即绑架他人的行为是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中基本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只要一实施绑架行为并控制人质,而不必一定向被害人家属或其他关系人提出非法要求即可构成犯罪既遂。只要人质的生命未被剥夺,绑架行为就持续于整个绑架罪的过程中。第二环节是绑架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超过要素,[1]发生于拘禁人质的阶段。该行为实施与否对认定绑架罪既遂没有影响,但可以影响到绑架罪犯罪情节的轻重,并对量刑产生作用,更影响和决定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实现。而且从证据的角度看,勒索财物或提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的实施可以有力的证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的存在。同样,并非所有的绑架犯罪案件都必须经历这两个行为环节,实践中也存在行为人仅实施前一环节的行为而没能实施第二环节行为的案件。
对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进行行为阶段和行为环节的区分,再结合立法者着重保护公民人身权益而不注重行为人是否实现犯罪目的的立法宗旨,可以解决刑法学界对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还是复合行为以及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等问题的争议。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所规定的罪状,结合绑架罪的立法宗旨和我们对绑架罪犯罪目的地位的分析,绑架罪的实行行为为单一行为即绑架行为。
二、犯罪手段和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