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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诉法“庭前会议”制度.doc

上传人:w8888u 2013/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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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诉法“庭前会议”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新刑诉法“庭前会议”制度
摘要:新刑诉法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本文浅析了“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国外庭前会议的模式、我国适用庭前会议所应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同时重点论述了庭前会议审理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证据开示;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刑事和解
导语:新刑诉法亮点纷呈,其中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款初步规定了“庭前会议”程序,此项程序的建立打破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了中间程序,由此,我国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制度。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
(一)实现控辩双方信息对称
基于1979年刑诉法确立的实体性庭前审查所具有的弱化庭审程序、易造成法官预断的弊端,1996年刑诉法作了相应的修改,使得庭前审查转变为一种程序性的审查,弱化了庭前审查程序。这种修改是为了适应我国的审判方式由原来的强职权主义下的审问模式向兼采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控辩模式的转变。1996年刑诉法确立的庭前审查程序只允许控方提供指控材料,而完全不考虑辫方的意见和证据,易造成“厚此薄彼”式的书面审,可谓有失公正。而新刑诉法不仅实现公诉机关全案移送,而且增加“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均可参加庭前会议,双方都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补充提交材料,并且能够进行辩论,避免法庭审理中出现
“证据突袭”,实现信息对称,保证控辩双方诉权平等。
(二)保障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
现行的庭前审查内容是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151条规定,主要包括确定合议庭组***员、送达起诉书副本、通知开庭时间及地点、传唤当事人等,这对于提高整个诉讼程序的效率而言,意义并不大。因为诸如回避、非法证据排除、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问题等,这些问题都要等到法庭上加以解决。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通常要中断审判程序的进行,毫无疑问会延长整个纠纷解决的时间。由于没有庭前活动充足的准备,法官无法明晰案件的主要争异点,无法发挥有效的引导作用。新刑诉法设置“庭前会议”程序,提前确定回避、证人名单等问题,有利于保障法庭审理顺利进行,同时,还能确定法庭审理重点,有效引导法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
(三)有利于审查和筛选证据
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以公开的方式将自己欲在法庭审理中出示的证据材料进行展示,经过双方的协商和争辩以确定各项证据材料的证据力。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将那些不具有证据力的证据材料以及非法获取的证据材料排除在庭审之外,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二、国外庭前会议的模式
(一)美国模式
在美国,庭前审查程序称之为庭前会议,其主要目的在于审查是否存在合理根据支持对被告人提出的指控, 以确定是否交付审判。如果缺乏合理根据就要撤消指控, 以防止轻率将被告人交付审判, 保护被告人名誉及其他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庭前会议还有一项议程即
“证据先悉”的程序,控辩双方了解对方所掌握的在诉讼中必要或有价值的材料,特别是辩护方全方位地摸底,掌握控方持有的证据材料。控方必须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足以确立合理根据的必要证据, 并且有义务将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用作证据的目录提供给法庭和辩护方,并应法庭和辩护人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进行庭前审查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