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3
文档名称:

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格式:doc   页数:3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小猪猪 2013/3/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试行)
 
2009年06月2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4
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控制 5
第四章建筑间距 6
第五章建筑退界 9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11
第七章基地绿地率 12
第八章基地出入口 12
第九章基地停车场 13
第十章城市特征地段控制 14
第十一章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15
第十二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控制 18
第十三章城市竖向控制 20
第十四章其它规定 21
第十五章附则 21
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3
附表2: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25
附录一:名词解释 27
附录二:计算规则 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达州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达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使用,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本规定附表1《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确定其适建范围;附表1中未列入的适建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对周围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适建范围并报达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七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
2、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
3、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规划街区划分、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八条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控制
第九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规定附表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设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建筑容量时,可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原则上应控制在附表2规定的容量指标幅度内。
第十三条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执行。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和工程管线埋设等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等特征地段或重要城市节点,还应满足相关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空间塑造和城市设计等要求。
第十五条建筑间距基本日照的原则要求:
1、新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老城区至少达到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1小时要求。
2、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3、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十六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