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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1/10/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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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见附录六)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五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
表( 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建筑
低多层
≤ 30%

高层
≤ 28%

办公建筑
低、多层
≤ 40%

高层
≤40%

商业建筑
低、多层
≤ 50%

高层
≤ 50%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如村民集居点与净地出让地块等),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六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 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第七条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宜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
非居住
低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建设用地面积(m2)
500
1000
2000
1000
3000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二)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三)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且不应小于12m(村民集居点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m。)
★(村民集居点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m。)——————待考虑以下同种情况下是否延用这一条
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且不应小于12m。
表(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
间距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