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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规则
CQC 11-448001 -2015
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规则
Safe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Food contact Product

2015年04月15日发布 2015年04月1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于2016年3月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规则名称变为: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规则;
增加认证模式3:产品检验
;
修订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要求
对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进行了修改,;
修订附件1检验标准表,增加送样要求;
增加附件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
参与起草单位: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
主要起草人:王瑞锋、司立峰、李博文、张新国、张继斌、蓝勇波、刘君峰、陈煊红、单志学、商贵芹、许超、杨国武、邵晨杰、黎永乐。

本规则适用于与食品接触产品的安全认证,如电饭锅、厨房机械、咖啡机、食具和食品加工器具等。

申请人可采用如下三种认证模式之一进行。
模式1: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模式2:产品检验+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模式3:产品检验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对于持有CQC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如安全认证、节能认证等)或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2实施认证,其他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1或模式3实施认证。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向CQC 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准确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2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照产品种类和产品中与食品接触材料种类划分单元。
类别相同,且与食品接触部件的材料相同或覆盖的食品接触产品,划分为一个申请单元,如:接触食品部件的材料相同或覆盖的电饭锅类产品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厂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其他生产厂的产品需送样核查,并出具报告。
申请文件
申请资料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
工厂检查调查表(需要时)
证明资料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制造商、进口商和制造商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见附件3)。
(适用时)。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CQC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选取代表性样品,并将样品中与食品接触的所有材料,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根据需要,覆盖型号产品送样作补充差异或确认检验。
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CQC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3个月后,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
检验标准、项目及方法
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见附件1。
根据产品中与食品接触制品/部件的材质选择相应的标准。
与食品接触的制品/部件按照以下三个条件判定:(1)已经与食品接触的;(2)拟与食品接触的;(3)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会将其成分转移到食品中的。
从附件1中选择相应的标准,若产品中有多种与食品接触的制品/部件,则选择多个相应的标准。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附件1中各产品适用标准的全部理化指标,以及GB 9685、卫计委相关公告中各产品适用的受限制物质的特定迁移量、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