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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beny00001 2015/8/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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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及其他主体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市场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纳。
保证金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级收取:
(一)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
(二)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
结算参与人应当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
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结算参与人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委托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结算参与人向其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保证金包括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分为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
开仓保证金是指上交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并对有效卖出开仓申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额度。
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期权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且未被占用的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保证金账户,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与客户、结算参与人应当与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签署协议,就保证金交纳、管理以及违约处置等事宜作出约定。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客户、结算参与人应当对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的保证金占用情况进行前端检查和控制;出现保证金余额不足情形的,应当要求及时予以补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对结算准备金最低标准、开仓保证金计算标准、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一)期权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
(二)期权市场风险出现明显变化;
(三)期权市场总体情况出现明显变化;
(四)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况;
(五)上交所、中国结算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结算参与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结算风险的,中国结算可以限制其保证金划出。
第二节保证金标准
中国结算每个交易日日终向上交所提供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数据,并在盘中实时提供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出入数据,上交所据此计算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日间余额。
上交所根据结算参与人当日盘中有效申报的具体类型和成交情况,分别实时增加或者扣减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当日进行的备兑开仓收取的权利金不计入结算参与人当日保证金日间余额),并对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的卖出开仓和买入开仓申报进行核查。
上交所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保证金日间余额,仅用于进行结算参与人卖出开仓与买入开仓申报的核查,不作为当日收盘后的资金清算依据。
结算参与人进行卖出开仓的,上交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仓保证金计算公式,计算其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
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日间余额少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无效。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日间余额等于或者高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有效,上交所在其保证金日间余额中扣减相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
结算参与人进行买入开仓时,其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简称“资金保证金”)日间余额少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无效。资金保证金日间余额等于或者高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有效,上交所在其保证金日间余额中扣减相应的权利金额度。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客户卖出开仓申报计算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并根据客户保证金余额情况,对其卖出开仓申报进行前端控制。
期权经营机构接受客户卖出开仓委托时,应当在客户保证金余额中扣减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客户保证金余额小于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开仓委托。
期权经营机构还应当根据客户保证金余额、合约持仓数量等情况,对客户的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和卖出平仓委托进行前端控制,对客户保证金、持仓数量不足的委托应当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