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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审查.ppt

上传人:w447750 2018/8/31 文件大小: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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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专利权无效审查的司法化尝试
董佳
自我简介
姓名:董佳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86年07月13日
籍贯: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工作单位:盘山广播电视大学
选题意义:
专利权制度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专利权制度创设的本意在于鼓励发明创造,鼓励技术革新,长久以来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和技术进步提供了动力。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专利侵权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专利权无效审查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裁决。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相当一部分的专利侵权诉讼会因被控侵权人提起的专利权无效审查申请而中止诉讼,中止的期间少则数月,多则数年。这给被控侵权人滥用诉讼权利留下了操作的空间,同时也带来了诸如审判效率低下,专利侵权案件大量积压,行政裁决与法院判决的冲突等等弊端。
写作目的:
本文试图讨论专利侵权纠纷和专利无效审查并轨后进行统一的司法审查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的配套措施。
主要内容:
(一)司法化的专利权无效审查案件适合采用的诉讼模式
(二)法院直接受理专利权无效诉讼的理论基础及优越性
(三)我国专利权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专利权无效审查的司法化构想
参考文献:
[1]. 胡开忠:《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 王迁、王利明:《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马来客:《专利行政诉讼审判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知识产权审判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年版。
[4]. 李卉:《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相关探讨》,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5]. 白光清:《专利侵权抗辩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专利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
[6]. 陈剑玲:《美国知识产权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 韩晓春:《中日专利申诉及专利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和借鉴》,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专利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8]. 李隽、程强等:《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诉讼程序的性质》,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9].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0]. 钱以能、王勉青:《专利无效宣告的民事属性及司法管辖》,《重庆工学院学报》,2009年第11期
写作提纲
一、司法化的专利权无效审查案件适合采用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要求申请人首先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待其作出审查决定并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确权诉讼,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主要进行法律和程序方面的审查,一般不会就案涉专利技术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被告即专利复审委员会需要在诉讼过程中证明其无效审查决定的合法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审查决定主要针对案涉专利权的有效性争议作出居中裁判,但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色彩并不浓重,其审查程序也主要参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二、法院直接受理专利权无效诉讼的理论基础及优越性
(一)法院受理专利无效诉讼的理论基础:首先,专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其次,在学界,现在已经公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案涉专利权仅是推定有效的,该推定并非绝对有效,只是表明在公开文献上没有查到相同技术,该技术未经公开使用,也没有以其他方式公开过的条件下假设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授予其专利权。基于这样的推定,专利侵权诉讼的被控侵权人自然有权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再次,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论。
(二)法院受理专利权无效审查申请优越性
首先,由法院直接对无效申请进行审查可以避免一贯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带来的一系列程序冲突和实体冲突。
其次,由法院处理专利权无效纠纷不会对现行的专利执法、司法体制造成太大的冲击,改革较为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