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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职业大学-.doc

上传人:glfsnxh 2018/8/31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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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校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示范院校”建设项目,指我校利用“自治区示范院校”建设专项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重点专业及专业群建设,具体包括: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双师结构”教师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及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大学生素质拓展项目建设;社会服务与辐射能力建设。“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指我校利用国家骨干院校建设专项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政策支持与投入环境建设、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师资队伍与领导能力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和大学生素质拓展项目建设。
第三条“自治区示范院校”和“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统称为“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采取自治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和学校三级管理的方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学校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学校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建设任务。管理过程包括立项、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总结验收、成果推广等环节。
第四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和管理组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立项论证,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以及项目完成时的总结,管理组负责人负责协调、保障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项目建设实施原则是“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专家把关”。所谓分级管理,就是各建设项目负责人和骨干院校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对所隶属的项目负责,各建设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对学校负责,逐级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各项目建设负责人必须承担起应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校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各项目建设进行立项申请审核、评估和验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学校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及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其具体职能如下:
⒈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对项目建设工作实施统一协调、指导、监督。
⒉研究制订项目建设的各项制度与措施,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⒊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检查、督促项目执行情况。
⒋及时向项目建设各专业和各部门通报上级部门要求。
⒌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不良的专业和部门负责人做出处理。
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建设办公室。
第七条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项目法人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方案建设任务书的批复,对项目执行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指导。项目法人履行以下职责:
⒈贯彻执行项目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校项目建设的要求,领导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
⒉组织制订和审批学校建设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⒊组织编报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决算,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⒋按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编报项目建设有关统计数据和报告。
⒌组织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⒍组织对学校项目建设的中期检查。
⒎组织编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并组织做好评审、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学校建设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