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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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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18/8/31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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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无定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无定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无定河流域系指向无定河干流和支流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基本原则]
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无定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鼓励、支持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及时发现各类涉水违规项目、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并向有关执法部门及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和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做好水环境质量的预警预测;
(五)编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水污染事件;
(六)依法开展水环境保护监察执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监管,编制与调整水资源保护规划与水功能区划,规范现有入河排污口,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进入河流、水库、湖泊、渠道排污口的设置,监测、分析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
(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农药、化肥、环境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三)城乡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负责城乡垃圾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测监督管理,监督医疗机构废水无害化处理;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等过程中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水违法占地行为;
(六)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水源涵养林、防护林的建设管理以及生态修复;
(七)畜牧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划定流域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制养殖区,负责监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正常运营以及推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实用技术;
(八)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流域内加油站地下双层罐的建设;
(九)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流域内的煤矿等行业环保设施的建设。
(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区域联防联控]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流域内县(区)人民政府完善水质保护联动和协商机制,研究解决水质保护的重大事项。
流域内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的联合防治,实施联合监测、检查和执法,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监测数据实时共享、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和联动机制,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第八条[部门协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部门协调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人召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参加的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河长制]
全面建立河长制。由市、县(区)、乡镇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定河干流和支流的河长,分级分段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十条[目标责任制]
无定河流域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水污染防治目标和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并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防治规划]
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按流域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