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如何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委会工作
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检察改革、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提高检察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发挥检委会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检委会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宏观指导作用、研究决定重大案件作用和内部监督作用,切实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本文结合本院实际,就如何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委会工作进行探讨。
一、基本情况
1、检委会的决策作用日益凸现。近年来,我院检委会在确保重大案件正确处理、统一执法尺度、规范办案标准、强化内部监督、总结经验做法及科学民主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检委会民主科学决策机制初步形成。我院结合实际,不断明确细化检委会组织构成、议事范围、提请步骤、审议程序、决策效力、责任承担等具体操作规程;检委会运作规范有序,严格会前审查程序,界定了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及办事机制在启动程序方面的权限范围,防止了议事议案的随意性。
3、检委会组织建议取得长足进步。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选任检委会委员的人数,并严把任职资格关,为检委会正确决策及规范运行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4、办事机构有效发挥了作用。检委会办事机构不断健全完善,在议案审查过滤、会务服务保障、决议检查督办、会议记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1、检委会决策功能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是:
①讨论重大事项不足,基层检察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议案轻议事的现象,检委会研究检察工作重大问题、总结检察规律等功能还有很大发展空间;②重大案件范围不合理;③上级院对下级院检委会工作指导和监督作用发挥不够,目前上级院对下级院检委会工作要求和指导,主要是通过发文和布置任务来进行,缺少对下级院检委会工作的实地调研和指导;④例会制执行情况不理想。高检院议事规则规定检委会例会为半月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目前基层院都是有具体事需要讨论时方才召开会议,由于工作繁忙、议题较少或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该制度不能得到很好执行。
2、检委会民主科学决策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列席制度落实有偏差。湖北省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明确检委会列席人员范围的意见》明确规定纪检组长、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检委会,以充分发挥其对检委会议事会、表决过程的监督作用。实践中存在两种倾向,①是列席制度形同虚设。由于列席人员不享有表决权,也很少对议案发表意见,主动性积极性不高。②是随意扩大列席范围。由于检委会会议参会的资格限制以及案件保密要求,对于重大案件讨论的列席应当严格限制,有的地方对列席制度的目的和功能把握不准,盲目扩大列席范围。二是回避制度未落实。检委会成员属于法律规定的回避对象,但由于检委会制度运作本身的特点,当事人难以行使对检委会委员的申请回避权利,从而回避基本上属于自行回避。由于检委会成员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容易导致某种偏向,或者原来处理过该案,也容易为维护自己的威信执著于原处理决定。三是责任追究难以落实。检委会决策采取
“多数决”,集体属性决定了出现错案时担责主体并非个人。
3、检委会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集体学习制度落实不力。建立健全检委会学习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检察机关、培养提高委员及检察官业务素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