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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屋租赁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房屋、场地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的坐落、面积、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南宁市友爱南路22号的南棉街104号。乙方在承租甲方房屋前,已对承租房屋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乙方已同意按现状承租。
2、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为1310m2, 1-4层共有36间房间,2间杂物房,5间公共卫生间。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限七年,从20 年月日起至20 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该房屋用于经营。
第三条装修免租期、租金
1、装修免租期为 3 个月,从201 年月日起至201 年月日止。
2、租金标准
该场地第一年至第三年年租金标准为元整(¥),从第四年起每年的租金比上一年度递增5%。即:
20 年月日至201 年月日年租金标准为: 元
20 年月日至202 年月日年租金标准为: 元
20 年月日至202 年月日年租金标准为: 元
3、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照先缴款后使用的原则,以三个月为一期进行交纳,每期交纳时间为上期期满10日前缴清;首期租金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租金以转账的方式,汇入以下指定帐户
单位名称: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建行建政东路支行
账号:4500 1604 3510 5968 8688
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租赁发票。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交纳金额为元整(¥元)的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乙方无违约行为,且结清一切应交的费用并交场地的,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任何乙方应承担但未交纳的费用。
乙方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的,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登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申请退还;否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转入第三条第2点所指定的账号。
第五条场地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场地交付乙方。甲方按照租赁物的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后期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对甲方交付的房屋、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签署《房屋、设施移交确认清单》。
《房屋、设施移交确认清单》的签署视同甲方完成租赁房屋及设施交付。租赁场地自交付之日起,乙方对租赁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管理权。
2、租赁期届满,乙方应将承租的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且应当保持场地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场地的正常使用。甲方按原交付时乙方签署的《房屋、设施移交清单》收回房屋和设施,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同乙方放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
第六条水电费的约定
乙方在收到甲方水电缴款通知单10日内结清每期的水电费。逾期缴纳则加收滞纳金。水电费滞纳金标准以应交金额每逾期一日按5‰计收。(即滞纳金=当期应交金额×5‰×逾期天数)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的约定
1、乙方装修前,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装修保证金伍万元整(¥50000元)。装修竣工后,经甲方检查,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按乙方交纳装修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在装修有违约行为或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赔偿金优先从装修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应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进行装饰装修时,应结合租赁期限、租赁房屋的用途以及将来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法收回残值等问题充分考虑装饰装修的必要成本和标准。
3、本合同所称的装饰装修物包括改建工程(在此指在租赁过程中乙方为了达到使用目的,对竣工后的房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普通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物和增设的他物。装饰装修物分为已形成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部分,非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如吊顶、门窗、地板、水电设施、空调管道、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设备等等。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或者尚未达到不可分离状态,如空调机、电梯等。
4、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装修设计方案或图纸,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5、甲方按房屋的现状出租给乙方,乙方在不破坏原建筑主体及房屋承重结构的前提下可自行对房屋进行装修。
6、乙方进行装饰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拆除或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