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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 告别野蛮生长.doc

上传人:jiaxidong_01 2015/8/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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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 告别野蛮生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间融资告别野蛮生长
2013年11月22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获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成为全国首部关于地方民间融资的管理条例。这部条例被看成是民间借贷合法化的破冰之举,引起市场热议。
“是不是以后贷款放多高的利率都可以?”“如果民间利率提高,是否也会拉升银行渠道的贷款利率水平,以后还房贷的利息会不会更高了?”“大家会不会都把自己手中的房产卖掉,变现放高利贷去?会不会产生新一轮的投资泡沫?”面对种种疑问,本期《经济》杂志特别专访了参与本次条例起草的相关专家、长期在民间借贷市场间调研的业内人士,以及了解利率市场化相关政策的智囊,为读者解析此次条例将给整个民间融资市场带来何种影响,同时对资金供需双方而言又意味着什么。
民间借贷合法化破冰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条例》总共七章五十条,试用范围限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督管理。
研读此次《条例》,不难发现一些细则频频出现亮点,该条例对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以及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方面均作出创新性的规定。
在被称为“中国小贷之父”的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杜晓山看来,温州条例先行,意义巨大。
“这是一种尝试、一种探索。出台此政策主要意图是使民间资本的行为跟中央政府提倡的引导和规范政策保持一致。”杜晓山说。
“当时央行也提出过,出台条例或者对贷款通则进行调整,使民间借贷行为合理、合法,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出台。”杜晓山说,此次《条例》出台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具有正面意义。“温州一直是中国民营资本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条例》出台,有利于民间借贷行为更加透明和公开。”
温州安代投资信息有限公司林经理也对《经济》记者表示,此次《条例》的出台尤为重要。“跟前两年相比,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情况已有所好转,前几年都是盲目地投资,现在已经变得理性,《条例》可以从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的角度来引导老百姓。”
“自从2011年9月发生金融风波以后,一直存在借钱不敢借的情况,中小企业融资难上加难。”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智潜向《经济》记者说,《条例》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和方式,直接有益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徐智潜口中的新途径,便是《条例》界定了定向集合资金和定向债券融资这两种新的融资方式,“企业可以自己进行融资”。
这从《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可以找到依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本息。”
但企业也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进行定向债券融资,如:具有法人资格、有支付融资本息能力、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百分之七十、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等。
助力中小企业的另一贷款形式就是通过民间资金管理公司定向集合融资,募集的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一定帮助。“这也是温州金改的一个产物。”徐智潜说。
同时《条例》还通过对贷款流向的控制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
一方面为满足中小企业需求建立渠道,另一方面,为了保护资金出借人,《条例》也做出相应规定予以保护,“因生产经营需要,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此外,《条例》也对出借人提出了一些要求。“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条例》一出,因其在保护双方利益、搭建融资渠道方面的开创性,不少人士表示它可能会倒逼全国性的立法。
然而在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看来,目前不能急于建立一套全国性的民间借贷规章制度。“《条例》可以给其他一些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区,如山东等地做一个参考,但中国各地方区别比较大,借贷环境也不尽相同。”
由此,宗良对《经济》记者表示,民间借贷的相关立法尽量还是放给地方,让地方充分制定符合具体情况的相关政策条例,在探讨成功的基础上再全国性推行。
利率仍不能随意拔高
《条例》中最为引人深思的在于它没有提及民间借贷利率的4倍上限。这让市场炸开了锅,好像以后民间借贷利率要多高就能有多高。
实际早在2013年初,该《条例》的草案就引起了社会讨论,其中的焦点就是“借贷利率不得超过48%”。而此次正式出台后,《条例》却将这一说法改为“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从其规定”。
这也就意味着,尽管利率上限在《条例》中没有提及,但是仍要受到最高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限制,“民间借贷利率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