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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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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研究
有效的财政支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探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榆县农研会课题组通过调研,对财政支持合作社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分析。
一、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论综述
国内一些学者早就对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研究。应瑞瑶等(2002)、任大鹏(2004)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成为对农民实行补贴和对农业进行扶持的有效载体。张晓山(2005)认为合作社不可能超越阶段跨越式地发展;在我国当前,政府扶持合作社不失为一种理性选择,但是应该逐渐淡化部门和行政色彩。范水生(2007)指出合作社存在着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困境;对合作社要宏观引导,加大投入,实施“有限政府”扶持政策。王正谱(2004)认为财政支持合作社首先要注意三个具体问题:扶持对象要明确,先规范后扶持;扶持重点要突出,财政资金应重点扶持信息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等环节;扶持规模不宜过大,要有所差别。李扬(2005)建议在投入机制方面,各级地方财政要比照中央政策配套投入,合力扶持,并且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乘数效应;在运作机制方面,通过出台示范规章、制作标准文本等手段,规范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费制度、财务制度和机构运作。在合作组织步入正常运作后,财政应逐步退出,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影响,尽早制定合作社法:在约束机制方面,应监督检查机制化,推行阳光工程,重视激励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孔祥智等(2007)指出,财政扶持的重点是培育合作社自身开拓市场的能力。唐华仓(2008)认为,从长期看,如何构建资金进入合作社的程序化通道,使合作社资金链进入自我循环至关重要。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对国外财政支持合作社的做法进行了介绍。德国政府对合作社第一年补贴管理费用总额的60%,第二年补贴40%,第三年补贴20%。补贴总额要达到合作社生产性建设投资总额的25%;德国政府每年还向本国高等合作学院(系)拨款,培养合作社人才(张明生,1997)。法国政府对遵循“一人一票”原则和合作社分红原则的合作社免税;如果合作社与其他非合作社会员有业务往来,往来部分按法国企业通行的33%税率纳税,其余部分免税(李先德,1999)。日本政府对农协采取了很多优惠措施。在补贴方面,对中央管的事业费和一些项目给予补贴,每年扶持农业的资金约3兆日元,占财政支出的6%―7%;在税收方面,对农协长期实行低税制;在信贷方面,制定政策鼓励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促使合作金融组织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相互融合,开辟为一般合作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稳定渠道(李显刚等,2001)。归纳起来,国外政府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具体做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减税、低税、免税政策或补贴政策;二是鼓励信贷扶持,帮助合作社发展各项互助合作金融和保险事业;三是宣传倡导合作社价值和精神,培养专业化管理人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继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出现的又一次农业生产组织的创新,它的产生和发展对农业、农村、农民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坚持生产经营主体的独立性和多元性的前提下,把农业生产的农户联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