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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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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bai1968104 2018/9/4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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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5-2-11 【实施日期】2005-2-11 【发布单位】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施工安全必须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施工安全事故和隐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真实资料,并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交底。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全面踏勘,对按规定需要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根据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涉及与施工安全相关的勘察、设计问题,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将工程发包给符合安全资格要求的施工企业,并支付保障施工安全生产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若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  施工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承担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企业、项目经理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及班组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从事电气安装、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施工企业不得安排未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施工进度的变化,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按有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费用定额规定,计取安全措施费等费用;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保障安全措施的经费应单列。施工企业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工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机械设备、机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地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