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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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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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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丹东市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应急处置、检验、检测、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边境经济合作区、高新区,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安监、消防)、市场监督、规划、教育、卫生、旅游、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组织】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第六条【责任保险】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乘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投诉举报机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建设
第九条【电梯设置规定】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电梯机房应当设置通风、降温设施,满足机房环境要求;应当设置电梯监控用房,并保证监控用房到电梯轿厢的通讯报警、监控线路通畅;鼓励电梯使用双回路供电、配置备用电源或者电梯断电应急平层装置。对电梯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
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实行招投标方式采购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产品性能、技术保障、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能力和信用评价等作为电梯招标的条件。
第十条【电梯建筑设施要求】电梯底坑、井道、机房等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满足通风降温、防渗漏水等要求,并通过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建设单位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电梯井道的通信信号覆盖。
第十一条【既有建筑加装电梯】既有建筑申请加装电梯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批准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电梯质保期】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给其附属的乘客电梯至少两年的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三章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电梯生产要求】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第十四条【制造单位义务】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设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