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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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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一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案件侦查
第一节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第二节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第三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案件侦查
第一节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一、犯罪主体
(一)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指的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人员。
(二)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包括4种人员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家工作人员
3、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依法执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①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的管理村公共事务工作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在这些工作中所发生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财物,挪用村集体款项,构成犯罪的,可适用刑法第271条、第272条分别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②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③村基层组织人员必须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A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B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C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D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E代征、代缴税款。
F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G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客观方面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指利用自己在授权、委任或基于契约关系而从事的岗位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1、关于“职务”
(1)职务的合法性;
(2)职务的现实性;
(3)职务的直接性
(一)利用职务上之便利
2、关于“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主管,是指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
所谓经手,是指因工作需要手里把持、掌管、实际控制单位的财物,对在其手中作一定时期存放的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控制权;
所谓管理之便是指具有决定、办理、处置某一事务的权力并由此权力而对人事、财政产生制约、左右和影响。
应用职务之便不同于“利用工作之便”
(二)采取了非法占有之手段
1、利用职务便利侵吞。
(1)收入不入帐,据为已有:销售员、保险业务员
(2)涂改帐目、单据,加大支出,减少收入,从中侵吞;
(3)重复报销,套取现金;
(4)加大成本冲抵收入等。
2、利用职务便利窃取。监守自盗
(二)采取了非法占有之手段
3、利用职务便利骗取。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如伪造票据、结算凭证、伪造支出等。
深圳邓宝驹职务侵占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