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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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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哪些是个人的?
,另一方能否再婚?
?子女该判给谁?债务怎么清偿?另一方能否探望其子女?
、同居等婚外恋行为,另一方在起诉离婚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要求赔偿可以吗?
***?
,哪些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女婿能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吗
?抚恤金、保险金、是遗产吗?
?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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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知识点:婚姻与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及特点,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古今立法情况
重点: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情况

难点:婚姻家庭制度及立法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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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婚姻家庭制度概说
(一)婚姻的概念
1. 古代世俗婚姻观
(1)古罗马
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主张:“婚姻是男与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
(2)我国古代——由时间概念演变为行为概念

婚姻是一种宣誓圣礼,是“神作之合”,即一男一女是出于上帝意志而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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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契约说
法国1791年《宪法》明确提出:法律视婚姻不过是民事契约。

黑格尔认为,婚姻的特质在于两个人以互爱互信为纽带,结合为一个伦理共同体,并且由于产生新的生命使之更加牢固。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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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联结起来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1.“前婚姻社会”
没有后来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禁忌,中国古人称为“男女杂游,不媒不聘”,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是“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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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集团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和“前婚姻社会”的根本区别是:***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1)血缘群婚制
又称血缘婚,是指同辈分间的男女可以互为夫妻,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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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亚血缘群婚制
又称亚血缘婚、普那路亚婚或半血缘婚,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
恩格斯:于是一群姐妹成为她们共同之夫的共同之妻,但她们的兄弟是除外的;另一方面,一群兄弟成为她们共同之妻的共同之夫,但他们的姐妹是除外的。
——也即兄弟姐妹间存在严格的婚姻禁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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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母系氏族制度下,属于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在一定的时期内过着对偶式的同居生活。
有三个突出特点:
第一,这种对偶是以女方为本位的,男子跟从女子,即所谓“男从女居”。
第二,这种同居生活只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没有严格的约束,同居的关系可以由任何一方随时宣布解除。
第三,对偶之间是一种单纯的同居关系,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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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其产生经历了三个阶段:
(1)父系血统的确认
(2)居住地的改变
(3)买卖婚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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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1)早期残存着原始社会的婚姻****俗,掠夺婚和包办婚盛行;
(2)婚姻关系从属于宗法等级制度,奴隶主阶级实行公开的一夫多妻制,奴隶的婚姻由奴隶主随心所欲地支配;
(3)在家庭关系方面,家长权、父权和夫权三位一体,妇女和子女依附家长,没有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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