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构商业***罪,打击医疗***
中国医疗***“感染率”有多大?这个答案或可以从近期公布的一份江苏某地检察院查办医疗***的交流材料中“窥见一斑”。
这个不是孤例。有“改革桥头堡”之称的深圳,也出现了“大面积”医疗***。据报道,2012年深圳医疗系统发起反腐“风暴”,被批捕的九名犯罪嫌疑人,差不多是深圳各大医院院长。而在“风暴”之前的几年,报道中的深圳医院***案被查处立案的也不少。
大多数涉案的医院院长或科室负责人,均为难得的专业人才,他们涉案金额也大多在10万到100万元间浮动。在他们锒铛入狱之时,我们可以想象另一组犯罪主体在一旁偷笑。
这一组犯罪主体就是商业***的行贿者。他们财大气粗,公司实力惊人,所获利润动辄数亿。他们是商业***案的始作俑者和制造者及推动者,他们在案件中的“罪”,远大于被利诱或被劝说或被迫收取***的行医专业人才。然而,在“行贿和受贿不同罪”的现有制度下,医疗***中最应该受处罚的犯罪主体往往脱离或减轻了罪责。
应加重行贿主体的责任
我们必须在这一场反腐风暴中竖立一个价值取向。医务人员处于最容易被腐蚀的边缘,而他们又是公益角度上无可替代的专业人才,我们的法律应对他们“优先保护”的价值中起步,严打行贿者,行贿犯罪成本应与其犯罪主体的经济实力成一定比例,令那些实力不菲的设备商、药商付出巨大的代价,首先让他们
“不敢行贿”,然后让他们“不愿行贿”。
我们商业***罪中的行贿罪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商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外罚金。”如果行贿“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如果查不到具体行贿人,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完全不怕被追究刑责。这就是法律漏洞导致行贿猖獗的原因所在。
警惕各式商业***
以学术会的方式做药品推广,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之一,然而学术会正在成为直接或变相行贿的灰色路径。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几年,受这一“国际通行”做法的推动,国内不少药企,如中新药业、扬子江药业、恒瑞医药等公司,用于学术会的开支庞大,,占全年营收8%,%的惊人比例。
光是开个学术会就花掉了年营收近10%的费用,相当于在药品成本中占掉了一半的比例,这背后究竟藏有多少真相?笔者在此无意纠缠于学术会议费这一细节问题,而是想谈学术会议推广药品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缘何包括跨国企业葛兰素史克等在内的药企普遍出了“问题”。
召开学术研讨会,并借学术研讨会推广新药品,这是国际通行的药品推广形式之一。药品从制造到成为医生的处方药或药店柜台上的某一商品,都要经历
“推广”这一环节,推广后才会被人们所熟知,推广只要合规,则无可厚非。按照国际药品制造商协会联合会的规范,“不得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金钱或其替代物(包括捐赠、奖学金、补助、赞助、咨询合同及教育或其他与其执业相关的名目)以换取后者对其药品的处方、推荐、采购,供应及对病人使用,或在将来继续进行上述活动的承诺”。只要遵守这一“利益冲突”原则,药企与医疗卫生人士保持避免“利益混同”的距离,学术会议就会保持其纯洁性。加上药品监督部门的勤勉监管,学术会议这一既利于药企,同时又让医疗卫生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