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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2018/9/6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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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开发管理机构承担;市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经营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
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工商、财政、价格、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守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地。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发建设节能建筑。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开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绿色建筑。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再生产品用于项目建设。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下列文件资料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暂定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二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八条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在暂定资质有效期内完成项目开发的,应当在暂定资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开发经营进展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与项目开发期限一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的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认缴资本、主要投资人以及主要管理、技术、经济负责人和信用管理员、统计员的,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对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不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符合国家、省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并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统计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应当对开发项目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强度、开发进度、旧城改造等作出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等的供应比例。
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在编制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应当根据房地产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地节奏。
第十五条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建筑节能指标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建设条件意见和规划条件应当作为编制供地方案的前提条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内容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实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有关审批、核准、审查、备案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并联审批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可以采取容缺受理、容缺审查的方式办理审批等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