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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环境权的规范解释.doc

上传人:xinsheng2008 2018/9/6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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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宪法环境权的规范解释
一、引言:对宪法环境权进行规范解释的必要性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环境权被一些国家载入宪法,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得到迅速发展。根据最新统计,目前已有90余个国家在宪法中加入环境权条款。在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权入宪可视为世界各国宪法近20年来的发展趋势之一。然而,针对这一现象,相关研究表现出截然相反的立场:一些学者根据对世界各国环境权入宪情况的归纳,主张环境权已经是一项得到宪法确认的新人权一些学者则提出质疑和否定,认为各国宪法中的环境权条文仅停留在抽象层面,不应视为实体性人权,而是揭示国家环境保护理念的宣示式条款。针对宪法环境权,应如何看待前述肯定/否定的二元对立立场?笔者认为,宪法环境权的肯定论者为得出环境权是新型人权的结论,简单地将各国宪法条文作为论据,缺乏对宪法环境权的深入考察,在是与应当之间缺乏必要的论证;否定论者以学术反思作为出发点,值得肯定,但仅简单地对宪法环境权加以否定,更多地表现出论战特征,同样缺乏对宪法环境权的细致分析。基于此,欲超越简单的立场之争,有必要对宪法环境权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与分析,具体分为两个方面: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宪法环境权进行规范分析,探索法教义学意义上的环境权体系;从法律实证的角度,对各国宪法中环境权条款的实证效力进行全面考察。限于篇幅和论文主旨,本文主要对前一问题展开研讨,即从法解释的视角出发,对宪法环境权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规范解释,以获得宪法环境权规范在最恰当意义上的理解与适用。二、对宪法环境权规范模式的解释在解释论语境中,宪法环境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其规范模式。综观各国宪法中环境权条款的规定,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 ,即将主体和环境视为一个相互包含的总体。例如,韩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智利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生活在没有污染的环境中,是公民所拥有的权利2005年由法国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通过的《环境宪章》第1条即规定人人都享有在一个平衡的和不妨害健康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2007年尼泊尔宪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有居住在清洁环境中的权利。 ,即将环境作为外在于主体的、可加以享有的对象。例如,根据俄罗斯宪法第42条的规定,每个人都享有拥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了解环境信息的权利、请求因环境破坏所造成损失的权利;葡萄牙宪法第66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利享有健康的和生态平衡的环境,同时也有义务来保护该生活环境;西班牙宪法第45条规定:所有人有权利享有适合人发展的环境,并有义务保护环境。按照这种表述,良好的环境是主体所占有和支配的对象。从规范目的上看,上述两种表述方式具有相同之处,即以权利的方式保护良好的环境不受破坏。但从逻辑结构和保护路径上看,两者存在着差异:第一种表述可以概括为主体与环境相互包含,或者说主体和环境互为条件性。如此,对主体权利的保护,也就不存在一个绝对的范围,需要根据主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的界定,因此是一种主观导向型的保护模式;第二种表述可以概括为主体支配环境,即界定出一个客观的、保护主体权利所需的外在空间,任何对该空间(良好环境)的侵害,都是对主体权利的侵犯,因此是一种客观导向型的保护模式。哪种模式更契合宪法环境权的要求? 在表面上,似乎第二种表述方式更加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