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会保障税定位研究
内容摘要]社会保障税的性质定位为一种对物税和直接税,存在一个如何规避“累退性”和重复征税的问题;社会保障税的作用定位为正向的收入再分配和筹措基金;社会保障税的税制结构定位在收入调节环节,为一种收入调节和转移支付税种。我们sSBbWw必须ssbbww. c om在尽量降低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并在收入再分配和增加. com收入之间寻找到一个均衡点;同时ssbbww. com,社会保障税与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的个人所得税具有共同的税基;二者关系界定的制度选择也将对社会保障税的实施效果产生重大影响。
社会保障“费”改“税”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筹资模式改革的方向之一,经济理论界对此已基本达成共识。但目前的理论探讨大多仍停留在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应税率的设计等层面上,对社会保障税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定位,诸如社会保障税的性质、社会保障税在税制结构中与其他相关税种的关系、社会保障税本身的制度缺陷及其相应的应对制度选择等问题却较少论及。本文拟抛开社会保障税实施的制度和社会环境,仅立足于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从社会保障税的性质定位、作用定位以及税制结构定位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相关探析。
一、社会保障税的性质定位
对社会保障税的作用定位和税制结构定位的理论前提,是社会保障税本身性质即作用的明确定位。
首先,税收总体上可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在广义上,社会保障税应该是一种对人税,即依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确定税率。然而,不加区别直接实行限额扣缴的社会保障税在实践中却较少能考虑纳税人纳税能力方面。因此. com,以工薪基数为课征对象的社会保障税在实际8ttt8上不如说是一种对物税。
区分社会保障税是对人税还是对物税的意义在于保障税的累进或累退程度
。从横向看,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为工薪所得,其对资本所得,如红利、股息、利息和租金等非劳动收入基本上不课及,由此导致. com了这种税收的累退性。实质上,只要在这种既定的税收制度框架内,“只要将社会保障税和工薪收入联系在一起,社会保障税就将占最低收入阶层支付的总税收中较大的比重,累退就必然产生”。从纵向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都规定了应课税工资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限额的那部分工资可以。由此,这项制度的外部性产生就成为必然。
其次,税收又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的主体部分即为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税往往 t8. com按统一税率征税而具有进一步累退性的同时ssbbww. com,由于. com劳动者的工资薪金等劳务所得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共同的税基,社会保障税也因此. com面临着一个重复征税问题。而在如何规避重复征税负担上的不同制度设计,又必然会对居民的收入再分配产生相应的影响。如何在这一问题上做出最优的制度选择,是摆在我们sSBbWw面前亟需解决8t t t 8. c o m的难题之一。
二、社会保障税的作用定位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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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表明,社会保障税实质上是一种对物税和直接税,具有累退性以及与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收的制度缺陷。这些缺陷不仅会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产生一定,而且这些缺陷的应对也必然会对我国的经济运行产生相应的影响。这是我们sSBbWw对社会保障税进行作用定位的基础和前提。
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质是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