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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草案修改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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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草案修改重点.doc

上传人:miao19720107 2018/9/7 文件大小:19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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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草案修改重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诉法草案修改重点(尚未正式审议)
一、辩护制度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原法:侦查人员可以在场)

律师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原法: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被告人阅卷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3.***权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申请***)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二、证据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被告方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然后,证明责任转移给公诉方)
: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完善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
增加规定电子数据。将鉴定结论称为鉴定意见。
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建议明确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规定强制出庭制度,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规定亲属免证特权。证人有作证的义务,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三、侦查制度:技术侦查

公安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检察院: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审判制度
1. 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2. 完善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增加规定审判人员在开庭以前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
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增加规定量刑的内容。明确二审开庭的案件范围。
完善发回重审制度,增加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五、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六、特别程序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