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日韩紫菜案看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目录
一、案例的回顾
二、 WTO 争端解决机制简介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机构设置及职能
四、争端解决的程序
五、案例的启示
一、案例回顾
案例——日本-韩国关于干咸紫菜进口配额的争议(2004 年12 月-2006 年2 月)
(一)回顾
原告:韩国
被告:日本
第三方:中国、欧盟、新西兰、美国
申请磋商:2004 年12 月1 日
申请建立专家组:2005 年2 月4 日
双方达成协议:2006年1 月27 日
专家组报告:2006 年2 月1 日
(二)磋商
2004 年12 月1 日,韩国向日本提出磋商申请,关于日本对进口的干渍紫菜设立配额问题,韩国认为日本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 Trade)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农业协定的第四条第二款(除了正常关税外的配额和关税或者其他收费都是一种约束),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的第一条的第二、第六款;
2004 年12月3 日磋商申请被分发到WTO 各成员方手中;日本认为从GATT 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第三和第九点、第十条第三款第一点的规定看来,紫菜的进口配额是不属于农业协定的管辖范围的;
在2004 年12 月23 日到2005 年1 月21 日通过双方的磋商韩国和日本没有达成满意的结果;
一、案例回顾
一、案例回顾
(三)组成专家组
2005 年2 月4 日韩国向DSB 申请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同时将日本这种做法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 Trade)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农业协定的第四条第二款(除了正常关税外的配额和关税)写进申请书中。中国、欧盟、新西兰、美国作为第三方申请加入。
2005年5 月18 日韩国向WTO 总干事申请按照DSU 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组建专家组。
2005 年5 月30 日,总干事选择来自巴基斯坦、巴西和挪威的三位专家组成专家组。
一、案例回顾
(三)组成专家组
2005 年8 月30-31 日/2005 年10 月11-12 日专家组召开听证会,原被告双方和第三方国家参加提交书面报告并作口头陈述;
2005 年11 月18 日,专家组报告的陈述部分完成并分发到原被告双方和第三方手中,2005 年12 月有来自韩国、日本和新西兰关于报告的陈述部分意见呈上;
2005 年11 月30 日专家组主席告知DSB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将时间延迟到2006 年3 月,以便给双方充分时间准备各自的证据。
一、案例回顾
(四)案件结果:双方和解
2006 年1 月DSB 得知双方达成和解;2006 年2月向成员方分发简短的最终报告。
(五)注意
存在争议的双方可以在任何阶段达成彼此满意的解决办法。
二、WTO 争端解决机制简介
WTO 争端解决机制是富有活力的动态机制,是从GATT 第22 条、第23 条发展到如今的一部较完整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典,从原先没有任何与GATT 争端解决有关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到目前WTO 内相对独立的争端解决机构(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常设的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1995 年以来,年平均受理争端数量近40 起。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一)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缩写为DSB) :实际由总理事会履行相应职能。
(二)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
在处理事项的法律、历史和程序等方面对专家组给予协助,并提供秘书和技术支持。
(三)专家小组
非常设性机构,其成员由争端成员双方磋商后从世贸组织秘书处存有的专家名单选定。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则由总干事任命。
(四)上诉机构
常设机构,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可以维持、变更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定和结论。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凭借其对事实和法律知识的权威,参与贸易争端的斡旋、调解和调停。
专家组
(一)设立和组成
1、期限:最迟应在将该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正式议程的会议之后的下一次会议上成立专家组。被诉方可以阻挠专家组的成立,但仅限一次。争端解决机构进行第二次会议时,被诉方不得阻挠设立专家组,除非机构一致同意不设立专家组。
2、人员组成:3名(除非争端各方同意5名)资深(法律或国际贸易的专家、或主管贸易及贸易政策的政府高级官员)的政府和/或非政府人员,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发展中国家,专家组中至少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应体现独立性、权威性。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除非争端各方同意。
3、经济、便宜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