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个人信息非法获得情节严重
内容提要:《刑法》第253条之一是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该条文由2高017年2月《刑法修正案嵯》增设,旨在保护公民个人_生活的安全,惩戒因个人信ㄔ息被非法泄露而导致的人身摒、财产和个人隐私受到的严绷重侵害。结合上海首例侵犯斫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例,字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应该以折中说限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坩,明确“收买”与“收受”血个人信息行为的性质,并主铝要以受害程度,并辅之以信蚩息数量、牟利数额、行为手御段等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孤准。
一、问题的提出
2017年7月仲,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简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诱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赖某嵘,指认犯罪嫌疑人赖某自2
仔017年3月至2017年啷6月案发之前,伙同他人以δ成立咨询公司为名,开展帮甸人讨债寻人、婚外恋跟踪取证、打假等业务。为满足客禧户需求,犯罪嫌疑人采取跟Ь踪、守候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高价出售,傺获利人民币60余万元。其拗中,自2017年初结识某Ζ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士官吴某谫后,约定吴某通过公安内部镐网查询大量人口信息和客人惮人住宾馆信息,然后以手机埴短信、传真及电话等方式告菪知,由赖某支付一定报酬。继赖某获得相关信息后,再转便售牟利。经查证,赖某自吴癖某处共获取信息1万余条,猢其中自2017年3月至案级发之前,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献50余条,支付给吴某好处ヴ费3万7千余元。
该案是2017年2月28日全展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秆修正案》增设侵犯公民个人昭信息罪以来,国内较早适用龙相关罪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LocaLHOSt[1]因《刑法修正案》捷刚刚出台,且首次以刑法手臭段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尚未窥有相关判例,理论研究也并炭不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宠适用该新罪名值得深入探讨歇。
按照《刑法修正案》第7条的规定,为了强化对衿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乏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53条之
宁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缈,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这坻是对近年来日益严峻的公民福个人信息被无端泄露的刑法豆回应。[2]个人信息被不撅当采集、随意泄露、任意篡恢改、恶意使用乃至非法转卖烯牟利,不仅是对公民权益的ㄅ严重侵害,[3]而且一旦彰个人信息流人犯罪分子手中鸫而引发盗窃、诈骗、绑架等眠刑事犯罪,会给公民造成二⑺次甚至三次侵害,成为其他犯罪的源头犯罪。长期以来淬,我国刑法更侧重对公共利夷益的保护,侧重对个人财产权、生命权的保护,而缺乏对公民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从目前来看,侵害牒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远非粘民事企业的秘密,而没有保酩护个人秘密的条款,这种不均衡的刑法条款体系在某种瓣意义上是与《宪法》中的人び权保障精神相违背的。[1蝰1]事实上,作为社会人,¨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地依赖个蚓人隐私而相对平稳地生活在岱这个社会之中,个人隐私理茳应与个人的财产权、人身权潭作同等保护。因此,考虑到态我国刑法尚未设置侵犯个人秘密或隐私的犯罪这一立法疏漏,[12]就不应将个人隐私排斥在本条的犯罪对象之外,甚至可以期待,本迪条能发挥侵犯个人隐私罪或珈者泄露个人隐私罪的功能。鳋
基于以上分析,对个人信息的定义采取限制说更为誉妥当。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豚何确定具体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