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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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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8/9/8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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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是指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规划许可机关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必须遵守乡规划、村庄规划,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消耗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排放方式与排放量及处理方式等;
(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
(三)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行批准、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申请办理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出具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
(二)申请事项需环境保护、国土、水利、交通、旅游、林业、电力、文物保护、防灾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根据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踏勘;
(四)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提出审查意见和规划条件,交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
(五)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
(二)宅基地占用情况说明,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需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以及四至关系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二)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提出规划条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行政许可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作出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事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