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夫妻共同财产
【摘要】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争论尤为激烈,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任何一个国家的当权者都认识到婚姻家庭对社会的重要性,立法者对各种标准的取舍慎之又慎,如何在法律内规范好夫妻财产关系,已涉及到社会的意识形态及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不足;完善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调整与保护的,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是婚姻法夫妻财产制中的法定财产制度。自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至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止所获得的财产,比如:一方的工作收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受他人赠与的财产、接受继承的财产等。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不可分性与平等性。而夫妻在婚姻成立前或婚姻期间订立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归属的,则属于约定财产制,这与共同财产制存在本质区别。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自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后,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划归为夫妻共同享有的财产范围有:
、工资、奖金、福利。
。
。
,但赠与人或被继承人明确只归属于夫妻一方的除外。
。
二、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存在问题
(一)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财产的范围规定不清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主要采用列举式的方式,采取列举式的规定方法在实践中缺少操作性,在财产范围的规定上存在了“兜底条款”,这极易导致矛盾产生,也无法根本解决夫妻离婚时财产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屋拆迁的大量出现,现在众多夫妻对于以户口内人头数为基数所进行的安置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为新的疑问。该笔补偿款以人头发放,但是有的配偶未将户口迁入,导致其无法得到补偿,那对于一方取得的补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呢?笔者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概括性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与第十八条在夫妻一方财产中的概括性规定:“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存在明显不足,是值得研究的婚姻法问题。
(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明确规定
界定与认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认定共同财产的首要问题。从1994年2月1日当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废止)实施后就对非法同居与婚姻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认定夫妻婚姻关系的唯一合法依据就是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均为非法同居。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然应当认定为自办理结婚登记起算。对于在1994年2月1日后未办理结婚证非法同居的或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又共同生活的,这二种情况都不属于婚姻关系期间。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完善
(一)《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进步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上进行了大量更新,是对当今婚姻法的一大变更。首先,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如无离婚的则不可分割,但是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