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夫妻共同财产摘要: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夫妻间的财产问题错综复杂,如何处理好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国的立法者。2001年的《婚姻法》及其三个解释对夫妻间的财产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争议,下面本人就夫妻间的共同财产问题谈些浅见。关键词:共同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约定财产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受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范调整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形态作为调整和规范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财产制,其是否合理完善直接影响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夫妻双方的个体利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各国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四种不同的共同制:。夫妻各自的财产,无论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巴西、荷兰、瑞士、德国等国家存在这一制度。。他是指夫妻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制度。这种制度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结婚时就有的全不动产及婚姻中归属夫妻的全部财产;婚姻期间有偿取得的不动产以及由夫妻特有财产产生的一切收益及劳动所得。1804年《法国民法典》、《比利时民法典》以此为法定财产制。瑞士、德国民法将之作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以及原有财产的孳息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适用这一制度的国家,法律又规定若干婚后所得是夫妻个人特定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1965年,法国将原法定财产制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制。。他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了进一步的限制,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所得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比如一方因继承受赠等获得的非劳动所得,归其个人所有。前南斯拉夫以此为法定财产制。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综观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我们会轻易地发现,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兼有以上四种共同财产制的特征,是四种共同财产制的混合体。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制度,其中夫妻财产法定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而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制度中约定的财产范围则包含了上文中“一般共同制”、“动产所的共同制”、“劳动所的共同制”所涉及的财产。明白了这些,下面笔者将就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类。(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奖金工资、奖金均为劳动报酬。奖金是单位或组织对具有某种贡献的劳动者的一种奖赏,具有劳动性,因此应纳入共同财产之中。、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需要指出的是,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是婚前还是婚后一方或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不影响生产、经营收益的性质。,知识产权收益是基于智力成果的权益而产生的收益。据我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