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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房地产保险发展的误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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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中国房地产保险发展的误区
房地产业与保险业是中国新经济体系中两个同样有着巨大发展潜力的产业。从国际经验来看,这两个领域在发展过程中有着诸多可以、相互推进的因素,尤其是两者最直接的联系纽带——房地产保险在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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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都占有绝对重要。然而,中国目前的房地产保险发展却存在着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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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举步维艰。
1 观念上的误区
在中国房地产保险的实务中,观念上的误区首先是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概念上的混淆。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是有着严格区别的两种保险业务。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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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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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凡权利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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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担保债务人或买方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也就是说,保证保险是以投保人自己的信用风险为保险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业务;而信用保险是以他人的信用风险为保险责任的财产保险业务。保险仅有投保人和保险人两个当事人,保证保险的当事人有三个,即保险人、投保人和权利人。
在西方成熟的房地产保险市场上,当贷款银行以购房者的信用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为受益人与保险人签定由于. com购房者不能如期付款而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赔付该损失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就是用保险合同。保险费由银行缴纳,因为8 Tt t 8. com受益人是银行。银行可以押房产(比如房市处于低迷期,房价大跌)仍不能收回全部8ttT8贷款时,从保险人那里获得ssbbww不足部分的赔偿。而当购房者以自己的信用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为受益人与保险人签定由于. com自己收入流中断而不能如期还款时由保险人代为付款的保险合同则是房地产保证保险合同。保险费由购房者缴纳,因为8 Tt t 8. com受益者是购房者个人。购房者可以入流中断的情况8 tt t 8. com下保有所购房屋,不至于流离失所,但当购房者在收人流恢复后有向保险公司偿还所垫付资金的义务。
而目前中国各家公司试办的房地产保险业务则是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混合物,缴费义务与受益权利严重扭曲,不符合保险制度中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国内开办的所谓“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通常的做法是:银行同意办理购房贷款手续的前提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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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把自己所购房产抵押给银行,同时ssbbww. com,为了dd dtt. com防止购房者不能还款时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所得不能弥补贷款本息的风险,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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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签定一份由购房者缴费、由银行受益的“保证保险”合同。在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伤残、患重大疾病或经济收入的减少而在一定法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银行的损失。银行或者产的追偿权和处置权转让给保险人,或者抵押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贷款本息时再由保险公司补足差额或在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予赔付。
显然,这种保险业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证保险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保险,银行不交纳保险费也不作为dddtt投保人,但却得到了信用保险才有的保险赔付;而购房者虽然缴纳了保证保险的保险费,自己却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缴费义务和受益权利严重扭曲。这种保险本身具有致命的内在缺陷,因而难以持久运营。
误区之二是银行、保险公司与购房者之间在房地产保险业务中对风险未能进行合理的划分。即使在西方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和保险市场上,银行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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