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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查明问题研究.doc

上传人:sbuufeh058 2015/8/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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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香港法查明问题研究
【摘要】前海合作区作为内地与香港高端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未来法院审理的争议必然涉及到香港法律适用问题。将香港法与外国法同样定位为“特殊的事实”,并由当事人负主要查明责任,法官引导查明符合立法精神。香港法的查明途径的多元化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关键词】深圳前海合作区;香港法;查明;法律适用
2010年,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30周年之际,承载着继续发扬深圳改革与创新优势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应运而生。前海合作区主要探索内地与香港合作新模式,重点发展现代物流、金融等高端服务产业。前海合作区将凭借其区位和政策优势吸引香港服务业的优秀企业前来投资,双方的协议不可避免的会涉及香港法律,一旦发生争议,查明香港法律也是法官面临的难题之一。为此,《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条例》第七章第52条也作了专门规定:“鼓励深港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前海合作区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机制”。笔者试图从国际私法理论角度探讨如何在前海建立香港法律查明机制。
一、香港法的性质
从理论上来讲,域外法律中的“外”应指的是“外法域”,而不应片面地理解为“外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涉及港、澳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涉外法律适用法。香港回归以后,特区内适用的法律为基本法、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香港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因此在香港地区内实行的法律与我国内地的法律存在根本性的不同,再加上澳门、台湾地区,我国就形成了一个一国两制多法域的国家。在审判实践中,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即区际法律,与独立主权国家的外国法对于中国内地法院来说都属于域外法,都是独立于内地法域而存在的,并与内地法律制度不同,都属于涉外民商事审判中法律查明的范畴。
二、域外法查明的责任分配
当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某一域外法作为准据法时,查明该域外法的存在及相关内容关系到现行冲突规范立法目的的实现和审判质量的提高,也关系到当事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在域外法内容确定前,首先要明确的是域外法的性质,对性质有清楚的定位后才能划分域外法的证明责任。
(一)域外法的性质
我国现行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域外法的性质都没有做出过明确的规定,而从司法实践看,既不能将域外法看作是法律,也不能将其视为单纯的事实。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将域外法看成是“特殊的事实”。
首先,根据“既得权说”,不宜将域外法当作法律。根据戴西的既得权理论,法律是在某一地域范围内有有权的立法机关遵循法定程序制定的,只在该特定区域内有拘束力,在域外是没有效力的。当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据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域外法时,法院地国理应承认与执行当事人依据域外有效法律取得的权利,此时法院地国保护的不是域外法在本国的效力,也不是域外法的判决,而是当事人依据外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和利益。所以,
“尽管域外法是一个事实问题,但它是‘一个奇怪的事实问题’。”[1]
其次,域外法与待证的案件基本事实不同,不能将之视为单纯的事实。域外法在法院地国的适用归根结底是当事人的意志导致的,即便是在非依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依据冲突规范指引适用域外法的情况下,也是基于当事人本身的法律行为导致的。另一方面,域外法的制定、产生和适用范围也与待证的案件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