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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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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配置合理、注重效益。做到职责明确,管用结合,物尽其用。
第四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购建、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二、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我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后勤管理办公室代表学院行使管理职能,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各二级部门在后勤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全面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设有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管理。各二级部门可根据实际,按室、组等设置下一级管理单位,使各类资产的管理责任到人。
第七条学院后勤管理办公室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小型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三)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帐簿。
(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减、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五)组织学院的固定资产清查与统计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七)监督、检查和考核二级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八)指导二级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
第八条二级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二)申报部门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三)登录部门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四)组织实施部门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和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申请,并根据批复协助实施。
(六)根据部门固定资产实际状况申请并参与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实施所属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八)检查、规范、报告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和日常使用情况。
三、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学院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学院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教学、实验、实****仪器设备。
(三)一般(办公、科研、生产)仪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资料。
(六)其他(生活、后勤、家具等)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四、固定资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