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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实施方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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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实施方法(试行).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8/9/9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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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实施方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文山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做好棚户区改造与存量商品房的衔接工作,缩短安置周期,让被征收户尽快住上新房,满足被征收户多样化居住需求,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根据2014年住建部与国开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含以下三种:第一类是纯货币补偿安置。第二类是棚改指挥部组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被征收户自主购买文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房(不含二手房)房源。第三类是棚改指挥部统一购买商品房房源。
第三条棚改指挥部成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棚改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组成,在棚改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房屋征收办负责组织,主要负责棚改项目货币化安置的政策制定、房源选择、管理分配、资金使用、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领导小组应根据货币化安置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入户调查情况以及文山市工作实际,引导被征收户合理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
拟购买或安置房房源仅限于文山市规划区范围内。
进入交易服务平台的房地产企业提供的房源,户型和面积不受任何限制,由被征收户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自主选择。
第七条进入交易服务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必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评估风险,审慎提供房源数量、价格、楼面等房源信息,一经报送并向社会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进行调整。
第八条确定房源购买价格,按照项目开发成本(含土
地费用)、税金(应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合理利润,三项加总审慎确定,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第二章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九条在公布补偿安置管理实施办法和征收补偿公告前,深入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做实做细民调、房调、地调工作:一是充分摸清棚改居民对于货币化安置方式的选择;二是充分摸清拟安置房源地块区位、房屋朝向、楼层分布、价格区间等需求信息,并将相关信息面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条被征收居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并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对于由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购买房源的,应附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征收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住房面积及修建时间、居住时间。
(二)所需安置房的区位、建筑面积、户型、数量等。
(三)符合安置条件的补偿协议。
(四)领导小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及时做好材料收集和信息统计汇总工作,包含以下内容: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每户居民基本情况收集及汇总。
(二)被征收户货币化安置选择意向确认书收集及安置意向汇总。
(三)补偿协议收集。
(四)入户调查情况收集及汇总。
(五)其他相关材料收集。
第十二条由领导小组组织购买的房源按补偿安置方案公布的价格在本片区进行安置,不再享受政府给予的购房补助。
第三章纯货币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选择纯货币化安置且确需在文山市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棚改被征收户在市场上自主选择购房的,除享受棚改政策及《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