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
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加速形成全民招商的热潮,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切实提高招商实效,促进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突破,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引进符合要求的项目落户我区的引资人,包括: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会、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不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含公职人员)。
第二条引进项目要求
1. 引进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及龙岩经开区(高新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属于生产性项目;
2. 引进项目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签约的项目;
3.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
4. 同一个引进项目只认定一个奖励对象。
第三条奖励标准
引进项目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分档给予奖励。其中, 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奖励10万元; 1-2亿元(不含2亿元)的,奖励20万元;2-3亿元的(不含3亿元),奖励30万元;3-5亿元(不含5亿元)的,奖励50万元。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正式开工,2年内竣工投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的,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正式开工,3年之内竣工投产。如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开工或竣工的,可申请延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或属龙岩经开区(高新区)重点培育引进的生产性项目,奖励金额可实行“一事一议”。
最终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由经济发展局牵头,财政局、统计局、环境与国土规划建设局、企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固定资产认定小组进行认定。若认定不清或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需出具第三方审计报告,产生的费用由引资人承担。
第四条奖励申报流程
1. 备案。引资人须第一时间将项目情况、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报商务局并填写《龙岩经开区(高新区)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附件1),由商务局进行备案后,提交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
2. 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人在项目正式开工后,向商务局申请,填写《龙岩经开区(高新区)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人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龙岩经开区(高新区)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及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 审核。商务局对引资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固定资产认定小组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由商务局汇总引资人提交的材料、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证明材料提交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4. 公示。商务局对拟奖励的招商引资人和奖励金额在管委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汇总至区财政局。
5. 兑现。奖励金根据引进项目首期核准或备案的一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确定的档次分三次兑现,第一次,项目正式开工兑现20%奖金;第二次,项目竣工再兑现50%奖金;第三次,正式投产后按固定资产认定小组认定的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兑现剩余奖金。若认定的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的,开发区停止第三次剩余奖金的兑现,并有权追回已兑现的奖金。若最终认定的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与首期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