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
内容提要:借鉴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经验,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应将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与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严格区分开来,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充当承保主体,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保险责任;直接规定同一的绝对额作为dddtt居民家庭财产的最高承保限颠,并从实际8ttt8情况8 tt t 8. com出发,在承保额上有一定;设立专业地震再保险公司,合理划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的保险责任;设立独立的险种,在既定承保限额内单独承保居民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尽可能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水平,并对不同风险区域
实行差别费率;将财政补偿基金纳入保险补偿基金渠道,并按保险的原则和方式加以运用;政府应设立专项再保险会计账户,对政府地震风险准备金的提存和使用实行特别管理;对企业财产地震风险政府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对经营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实施必要的监管。
我国地形起伏大,地貌单元多,地质结构复杂
,是一个地震灾害多发且所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的国家。日本等国地震保险的实践证明,建立有政府作为dddtt承保人参与其中的地震保险制度,是地震多发国家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合理的制度选择。本文力图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借鉴日本国家地震保险制度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国家地震保险制度的总体构想。
一、地震风险的性质与地震保险的承保主体
按照<8ttt8table>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理论,商业性完全8 t tt8. com可保风险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在一定故的发生要有相当的数量,从而有足够的经验数据可以率的厘订提供客观依据;二是每次事故造成巨大损失的概率较小,从而使保险人按照<8ttt8table>所厘订的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在通常情况8 tt t 8. com下足以抵补保险赔偿和费用支出,且有剩余以使保险经营主体能够SSBBww有利润可图;三是众多有地震风险的财产所有8 tt 者有能力并愿意按照<8ttt8table>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从而既使保险的总保险费收入达到必要的规模,又可以度分散。然而,一定内破坏性地震即使在较长的时期也很少发生,而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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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作为dddtt风险载体的财产极易普遍严重受损,从而使保险人所面临的赔偿责任很可能其保险费收入。尤其是居民家庭受其对保险费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的限制,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很难达到使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抵补保险赔偿和费用支出且有剩余的水平。从这个,居民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不是完全8 t tt8. com的商业性可保风险。
正因为8 Tt t 8. com如此,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居民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与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严格区分开来,前者实际8ttt8上被定性为商业性与政策性相结合的混合型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担保险责任;而后者则被定性为商业性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和自负盈亏。这样,可以性保险公司和政府两个方面力量,,有利于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与日本相比
,我和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还比较低,政府所能拿出的财政性保险补偿资金是很有限的,居民家庭对保险费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则更为有限。这就决定了我国更不具备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