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共苏州市吴中区委组织部
苏州市吴中区人事局
吴人办(2004)第17号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退休审批工作的意见
各镇,开发区、度假区、农业园区,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两个待遇”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退休条件,坚持到龄即办
1、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实施的机关工作人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依据《江苏省国家公务员退休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2、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3、从事过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并在此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按实际年限计算,下同)、从事过井下和高温工作并在此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过有毒有害工作并在此工种岗位累计满8年的工作人员(上述岗位的具体工种按国家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核定范围为依据),经本人申请、区劳动部门核准、区人事部门批准,可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办理退休手续。
4、因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需办理退休(职)手续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审核,并委托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符合病退休(职)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在接到鉴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退休(职)手续。逾期不办的需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单位、个人双方协商继续聘任的,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延长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可协商解除聘约后办理退休手续。
6、对原为工人身份现在管理岗位上担任了行政职务或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女工作人员,因单位工作需要,本人愿意,并逐年签订聘用合同(聘任)的,可延长到不再聘用(聘任)时办理退休,但最长不得超过55周岁。
7、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出生年月按苏人通〔1999〕53号及苏人函〔2001〕199号文件规定确定。凡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有异议,由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清楚,证据确凿,则按管理权限重新核准,将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按新确定的出生日期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后,再更改出生日期的不再更改退休时间和退休待遇。
二、严格办理程序,保障有关待遇
1、对当年需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单位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下月内办理退休手续,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执行退休待遇。
2、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随带本人档案、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或审核待遇。具体审批权限:
⑴市管、区管干部由各单位报送《干部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由市委、区委组织部审批,表中退休时间栏所填写的时间要与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文件的落款时间相一致,退休费从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文件落款时间的下个月起执行。审批后,到市、区人事局办理退休证发放手续。
⑵区管以上干部以外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手续,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